主题: 男子被蒙28年方知儿子非亲生 女友被判赔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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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1/30 16: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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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南宁男子阿斌(化名)与女子阿红(化名)未婚同居,两年后,阿红生下儿子彬彬(化名)。1987年,阿红离开了阿斌与儿子,而彬彬则一直由“奶奶”抚养长大。2014年,阿斌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震惊的阿斌将阿红诉至法院索赔43万元,并将“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1月27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阿红因侵权被判赔偿阿斌抚养费1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更换户口簿时

发现儿子非亲生

阿斌诉称,他与阿红于1984年至1987年同居,并于1986年生下了“儿子”彬彬。1987年,在孩子蹒跚学步时,阿红就离开了父子俩,此后孩子一直由阿斌抚养,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均由阿斌承担,阿红从未支付任何费用。阿斌说,自己尽到了父亲对儿子应尽的抚养及教育义务,也倾注了父亲对孩子所有的感情及期望,直到彬彬健康成长至独立生活。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阿斌所在辖区派出所要求更换户口簿,在鉴定血型时,他惊讶地发现自己与儿子的血型不符,后经亲子鉴定证实,阿红与彬彬系母子关系,但他却不是彬彬的父亲。这一鉴定结果对他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

他说,正因为一直认为彬彬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所以后来在与妻子王某生下一个女孩后,就再没生育,“彬彬是家里唯一的男孩,我们全家从小对他疼爱有加,本以为等他结婚生子我们就后继有人了,谁知他竟不是我亲生的,这对我的精神伤害太大”。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斌将阿红作为被告、将彬彬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红赔偿其抚养费3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要求第三人彬彬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母子辩称“他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对阿斌的说法,阿红辩称,因阿斌有赌博恶习,并时常殴打她,当年儿子5岁时她被阿斌强行赶出家,以致其不得不与儿子分开。此后,阿斌也搬了出去,还把年幼的彬彬丢给了毫无经济来源的奶奶。也就是说,从阿斌搬出去住直到儿子成年,“父子”俩均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他既没有支付过彬彬的学杂费、生活费,也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对其生活、学习向来不管不问,所以对我和儿子而言,他几乎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阿红说。

相反,阿红称儿子在成年前的生活、教育费,都是她辛苦打工挣来的,就连被赶出家后,她为方便照顾儿子,也选择租住在离家不远处的平西村,因此她已经履行了母亲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不存在对阿斌的任何侵权行为,也未给对方造成任何精神损失。

作为第三人的彬彬则辩称,自从母亲被赶出家门后,“父亲”就把他丢给了奶奶照顾。“奶奶没有工作,偶尔种点菜卖,根本不足以支付我的生活费、学杂费,加上年纪大了也有病,根本不能替代父母照顾我。”彬彬说,作为“父亲”的阿斌从没陪伴过他,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因此,他认为阿斌让他赔偿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女方隐瞒事实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红隐瞒彬彬非阿斌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将儿子留给阿斌一家照顾并负担抚养费,其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导致阿斌损失。因此阿斌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阿红辩称阿斌未抚养照顾“儿子”、抚养费全由阿红承担一说,因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抚养费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彬彬年满18周岁后,阿斌、阿红两人支付抚养费属自愿行为,因此应赔偿的抚养费应从彬彬1岁起计至18岁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1987年至2004年期间的物价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货币购买力不同等因素,阿斌索赔抚养费35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8万元。

而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因阿红的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除导致其损失外,还对阿斌造成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对阿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但结合阿红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至于第三人彬彬,因其本人此前对自己非阿斌亲生子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并未对阿斌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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