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2017年度《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告示

  • 星际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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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2/26 16: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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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就业创业证》的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的规定,现就2017年度南京市《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仍处于失业登记状态或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未打印纸质《就业创业证》或遗失该证的上述人员,也须参加本年度年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失业登记的,无需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工作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三、年检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年检对象提供《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年检对象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需要打印纸质《就业创业证》的另外携带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年检对象的基本情况,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愿望、培训愿望,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就业形式等情况。年检对象应向年检经办机构准确提供以上信息。

  五、经年检,登记失业人员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以及出现户籍及居住地迁出本市、入学、服兵役等《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注销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销失业登记。

  六、失业人员需凭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六合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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