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消费者买到变质食品 花11.8元获赔500元

  • 六合三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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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1/9 11:40:43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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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某超市花了11.8元购买散称食品“芯丰脆筒蛋糕”,然而当她回家准备食用时却发现该食品在保质期内已发霉变质,陈女士便拨打“12345”热线投诉,最终她获得了超市500元的赔偿。

据负责处理该纠纷的南京江北新区六合区消费者协会葛塘分会工作人员介绍,超市在出售商品时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出售变质的商品是超市的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的,应当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处理。《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此案因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11.8元,按《消法》3倍赔偿不足500元,应赔偿500元。经区消费者协会葛塘分会协调,最终超市方同意给消费者赔偿500元,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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