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问答(2017版)

  • 小野
楼主回复
  • 阅读:9500
  • 回复:1
  • 发表于:2017/7/19 20:27:52
  • 来自:江苏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六合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一、问: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如何申报?

答: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二、问: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 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  提醒:关于证书:(1)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2)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证书信息可查询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网站)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提醒:常见问题:(1)关于纳税:因补贴发放工作是由申请人目前就业单位的纳税(注册)区人社部门负责,故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必须是在南京市纳税企业或注册地在南京市的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如不符合审核会不通过。企业纳税情况可电话咨询市地税12366。(2)关于参保:一定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参加的是其他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都不能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要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3)关于合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在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一年及以上期限的。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原用工登记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用工登记变更说明、原劳动合同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  提醒:本人住房判断具体内容见“十四问”,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具体以房产局房产交易备案信息为准。住房问题可电话咨询市房产部门84221312)

    三、问: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四、问:申请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开具租金发票的具体问题可咨询税务部门或房产部门。

(  提醒:(1)关于租房材料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一人一合同,对应的租金发票则是一人一票,共用一张合同文本或租金发票审核结果会不通过。租金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可直接咨询各区房产局税收代征点(办理地址附后)。(2)关于租金发票内容: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间等规定内容。)

3、如果是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首月需要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果是在南京市参保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参保证明。(办理地址附后)

    五、问:毕业2年内和发放期限怎么判断?

答:指申报时间为距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两年内。只要在毕业两年内申请,享受补贴期限都是累计不超过24个月。如果期间有重新申请的情况,那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  举例:申请人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是2015年7月1日毕业的,那么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都可以申请。系统是次月1日导出上月申报数据,10个工作日出审核结果。故只要在毕业两年内提交申请,审核不受影响,享受的补贴期限根据提供租金发票租期时间来判断,累计不超过24个月。如果他在2017年7月换就业单位就需要重新申请了,此时毕业已超过两年,就不能再申请了。另:租房、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操作(具体内容见“八、九问”)。)

六、问:补贴发放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24个月。

(  举例:补贴发放时间判断:租房发票上面开具的时间段是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如果申请人2017年2月申请并审核通过,那么补贴发放开始时间系统自动设定为2017年2月,到期时间区人社部门会依据发票判断为2017年6月。

七、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需不需要再申请?

答: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  提醒:(1)租金发票到期时间: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审核上传材料后会判断租金发票到期月,到期前个人信息如无变化,可不用操作,每月系统会自动生成审核结果,租金发票到期后及时变更申请。(2)到期后何时变更:如系统显示发票到期月是2017年7月,申请人需在8月底前完成变更申请(未在有效时间内操作,造成续发中断的,只能重新申请),提交新的租房材料。如8月变更,租金发票租期中必须含有当月,否则审核结果会显示不通过,原因是发票租期不含申报当月。)

八、补贴续发期间,何种情况需要变更?

    答: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

    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

    (  提醒:变更申请功能:此功能可变更新的租房合同或租金发票。租房合同变更可能涉到租房地址、租期、租金的调整,故租金发票也需要重新上传。如仅仅是租金发票到期,租房合同未到期只需修改租金发票内容。)

   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答: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  提醒:(1)申请人申请时系统会自动调取当时就业单位信息,如离职后系统会显示无劳动合同或无缴费,因此换单位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2)租金发票(或租房合同)到期未续传导致停发的需重新申请。)

十、问:每月何时出审核结果?

答:此项补贴按月申请按季拨付。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和各区(园区,下同)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不通过的可具体咨询相关审核部门(联系方式附后)。

十一、什么时候通过人员公示?

答: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栏公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  提醒:公示结果一般在次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后发布,发布内容为上季度三个月通过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

十二、什么时候发放补贴?

答:各区(园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

(  提醒:市人社部门职责是汇总公示,公示结果反馈给各区,由企业纳税区负责发放补贴,具体可咨询各区人社部门,审核结果中有发放区,审核结果下方有全市各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十三、申请过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能否再申请其他人才安居政策?

答: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  提醒: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需全部退出后才能申请其他补贴,具体办理需去补贴发放区人社部门柜面办理,联系方式附后。)

十四、住房情况如何认定?

    答: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  提醒:本人家庭住房问题可直接咨询市房产部门84221312)

 十五、补贴相关材料办理点联系方式

     国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代开点

代开点

地址

电话

玄武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佛心侨37号

84663197

玄武区政府政务大厅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珠江路455号

83678201

秦淮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瑞金路10号

84630881

秦淮区朝天宫地区租赁服务站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南台巷2号

84201428

建邺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雨润大街99号2号楼A厅

 87778342、

87778548

建邺区江东管委会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云锦路71号

68523232

鼓楼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云南路24号

83328158

鼓楼区政务大厅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中山北路540号

58591762

栖霞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和燕路354号

85319886

栖霞区仙林地区租赁管理站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杉湖西路8号

85863682

雨花台区行政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

68213972

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代征点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雨花台区板桥振兴路59号

86732184

化学工业园区房产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大厂新华西路328号

57796010

浦口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浦口区新马路54号

58851824

江宁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江宁区杨家圩2号

69977113

六合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

57096220

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溧水永阳镇后巷10号

57206181

高淳区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

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

56861537



           区人社部门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电话

玄武区

珠江路275号2楼

83361925

鼓楼区

虎踞路49号

68730231、68730233

秦淮区

苜蓿园大街112号

84251207

建邺区

奥体大街69号1栋2楼服务大厅

87775028

雨花台区

雨花东路1号人力资源市场

52883445

栖霞区

和燕路417号

85391381

浦口区

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市民中心B座二楼

58880261

六合区

延安北路82号

57118364

江宁区

江宁开发区胜太路58号

52078860

溧水区

中山路3号

57207091

高淳区

开发区古檀大道1号

68901037

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

丽景路2号

58466257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旭东南路69号

68715006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

85532212



                   其他部门联系方式

部门

咨询电话

地址

市房产部门

84221312 

 

市税务部门

12366

 

市人社部门

12333、83151840、85625282、83151908、83151905

 

江苏省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

83271737、83271738



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社保中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